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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杨某、曹某与印山台员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对账,两公司均没有在合同和对账单上加盖公章,2年多后印山台公司才委托廖道平律师准备起诉,廖道平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该案要解决两大关键点:其一是时效问题,其二要确认杨某、曹某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后廖道平律师成功地证明了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和杨某、曹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终使该案全案胜诉。
何某是一家大型休闲会所的经营者之一,公安机关以会所存在卖淫,何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何某予以逮捕,廖道平律师作为何某的律师,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会所只是存在手淫、口淫,不能证明还存在性交行为,应不属于卖淫,既然不属于卖淫,就不存在构成组织卖淫罪等方面辩护,先是将何某取保候审出来,而后又使其确定为不构成犯罪,提出了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意见书被采纳。 廖道平律师通过此大案的成功辩护后,长沙10多个犯...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批复等有关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共计134189元。原告头部严重受伤,行开颅探查、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很高,虽只评上十级伤残(按工伤定残标准至少是九级),但此次受伤确实让原告饱受痛苦,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至今仍有后遗症,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某置业公司诉称其与某机械施工公司第三工程队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上某机械施工公司第三工程队的公章,并有公司代理人王某签名,但工程的施工、设计经认定均不合格并引起了重大质量事故,要求某机械施工公司退还40多万元的工程款,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0多万元,廖道平律师接受某机械施工公司委托后,从机械施工公司没有设立第三工程队这个分支机构,王某不是公司员工也不是受公司委托,机械施工公司公司没有收取过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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