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24-01-08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批复等有关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共计134189元。

原告头部严重受伤,行开颅探查、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很高,虽只评上十级伤残(按工伤定残标准至少是九级),但此次受伤确实让原告饱受痛苦,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至今仍有后遗症,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的一年计算实不为多,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等有关规定,阳光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残疾赔偿金30168、62元、护理费1750元、交通费1429、0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25.05元、住宿费1250元、误工费13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84、31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其中的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80127、05元。

是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XXX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法庭的重视并予以采纳,谢谢!


分享